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劉秀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光盛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23號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23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被告,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上訴所需,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