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水抱地政士即洪錫昌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返還借款事件,擔任蒙羅實業有限公司之第二審特別代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7,000元,並由相對人墊付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962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本案訴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受理在案,並選任聲請人擔任被上訴人蒙羅實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而聲請人於上訴審期間出庭2次。又本案訴訟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確定,爰依法聲請酌定報酬,並命相對人墊付之。
二、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本案訴訟之案情,聲請人於選任期間到院開庭2次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7,0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