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游允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尹涓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被告,為期明瞭本案訴訟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下稱系爭期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以對照該次庭期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是否與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之陳述相符正確、是否有重要事項漏未記載,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現已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08號、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案訴訟之被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其於系爭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亦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為核對本案訴訟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而為聲請,堪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