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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4號聲 請 人 陳焜致送達代收人 李嘉齡相 對 人 裕展新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21」之記載、理由欄關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21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聲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