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丘翔龍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吉生貿易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