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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洪淑惠

洪淑姿張建堂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宏榮間請求給付遺產分配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分配金
裁判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