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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 告 臺中市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侯武樟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被 告 張國樑

游進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國樑、游進福應分別將台中市家畜肉品販運商行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20萬元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計算式:

400,000+200,00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日期:202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