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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 告 沈志偉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鄞芷涵、林承亮、宋旻錡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