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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 告 帝碩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翟德凡被 告 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