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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 告 陳俊堯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信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日期: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