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93號原 告 賴湘川被 告 余世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以實測為準)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原告主張返還之系爭土地價額新臺幣(下同)10,489,238元【計算式: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3,400元/㎡×3,085.07㎡=10,489,238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89,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31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