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12號原 告 昕宸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大偉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思堯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