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 告 張漢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紫渘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 告 張漢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紫渘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