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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張勝彥

張瑋華被 告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股東名簿內股票號碼:84-ND-0000000、84-ND-0000000等2000股,及84-ND-0000000、84-ND-0000000、84-ND-0000000等2350股,分別登記為原告張瑋華、張勝彥所有,並將原告姓名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權於起訴時之淨值為斷。次查被告並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被告最後一次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檢附之資產負債表所示,其111年度之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4,776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13年1月15日中區國稅豐原營所字第1132100609號函所附被告111年度資產負債表在卷可憑。

又被告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5,000股,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結果存卷可佐。則被告公司於起訴時之每股淨值為1,162元(計算式:29,044,776元÷25,000股=1,1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54,700元【計算式:1,162元×(2,000股+2,350股)=5,05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裁判日期: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