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何榕庭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琦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倘未表明,其起訴為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聲請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並聲請廢棄112年司執八字第76201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惟觀其內容,其中「確認所有權不存在」部分屬未特定且不明確,無從知悉原告所欲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物為何;且原告「說明理由」欄所載內容,亦未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及確切之原因事實(即說明具體事實經過等),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亦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依前開規定補正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訴訟標的為何,亦即具體表明欲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物及所依據之法律規定、原因事實,若原告欲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物為不動產,並應提出該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房屋稅籍資料,俾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據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被告提起確認所有權不存在訴訟,惟其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顯然違反上開規定,原告應提出完整記載前開應補正事項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