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號抗 告 人 何榕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佳琦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日期: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