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何榕庭被 告 林佳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0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3,30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