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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 告 張騰遠

丁瑋音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