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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42號原 告 逢甲仕康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進福被 告 陳永耀

游雅媛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耀、游雅媛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