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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 告 蔡玉婷被 告 林源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林青璇、林欣蔓共有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土地公告現值、本院函查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55,49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55,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不動產價額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西屯區民安段 0000-0000地號土地 59.18 全部 93,300元/㎡ 5,521,494元 (計算式:93,300×59.18×=5,521,494) 2 3874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56.49 全部 334,000元 334,000元 合計 5,855,494元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