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66號原 告 劉俊昇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覃政芳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