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85號原 告 袁秀珠訴訟代理人 吳憶如律師被 告 洪銓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