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95號原 告 郭吳幸金被 告 郭信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1,6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建號(建物門牌) 權利 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式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4.97 369,759元(土地面積14.97×113年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369,759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74.58 1,842,126元(土地面積74.58×113年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1,842,126元) 3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巷0號) 全部 79,800元(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 合計 2,291,685元(369,759元+1,842,126元+79,800元=2,291,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