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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智雄發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6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