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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 告 邱建豪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純賓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