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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57號原 告 楊榮福被 告 楊勝明

楊筱菁楊貽婷楊怡慧楊峻昇楊峻皓楊怡靜周貴香楊珮琪楊健詮楊芷妡楊珮亭楊彩桂楊彩玉楊勝雄楊美雪楊立守楊渼專楊淳元楊玟姿楊洎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之訴及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其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理由,係主張兩造間繼承被繼承人楊田脫所遺財產,詎訴外人楊萬定逕自移轉登記為自己所有,爰訴請被告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全部移轉予兩造公同共有,且應塗銷分割登記及移轉登記。核此部分原告之訴之聲明雖為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分割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然目的係在除去繼承權之侵害,回復原告就系爭房地之繼承權。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2625元【計算式:165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57平方公尺×1/4(原告之應繼分比例)=147萬26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2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