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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2號原 告 林楷城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上列當事人與林致良等六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8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