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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 告 陳美燕訴訟代理人 鍾堯航律師原告與被告陳銘勝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