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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12號原 告 呂政霖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寅材工程有限公司、鄭喻心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7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萬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