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38號原 告 永興鍛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承諭上列原告與被告紀俞安、紀梨雪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應以標的物之市價為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應先自行查估其市價,或聲請鑑定(須繳鑑定費用)。
二、按前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
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號全部)及同段91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內容皆不得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