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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乃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500元,應徵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