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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80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楊涵鈺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振宇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經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8,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