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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82號原 告 蔡佾汝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焜致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
裁判日期: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