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0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通行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6,9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926,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