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33號原 告 曾山形被 告 張世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界定土地復原範圍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係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承租人,惟出租人即被告隱瞞土地狀況,地下藏有工程廢棄物,請求予以界定原告交還土地時應復原範圍等情,然原告未敘明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請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得陳明廢棄物占用前開891地號土地之大約面積,計算式如下: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0,200元/平方公尺×暫依原告查報之工程廢棄物佔用土地面積】;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提供被告張世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與前開891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