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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39號原 告 陳昭勳

詹玟書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其內容皆不得遮隱,並具狀補正被告徐**之完整姓名。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所共有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即前項同段851-10地號土地所增加價額定之。故原告應查報其土地因通行該鄰地所增加之價額,亦得就此問題聲請鑑定(須繳鑑定費用)。

三、按前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