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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59號原 告 蘇坤彰被 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清算人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