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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74號原 告 廖玉田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蕭雪櫻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MW,下稱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本院參酌原告自陳系爭車輛於本件起訴時之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629,000元,故暫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