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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 告 沈大爐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513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請求為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起訴聲明:「先位聲明:確認兩造所訂立遠雄人壽新美滿永樂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不成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98,308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備位聲明:確認兩造所訂立系爭保險契約無效。被告應給付原告2,198,308元及自110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先位聲明第一、二項及備位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原告先位聲明第一、二項及備位聲明第一、二項訴訟目的一致,而原告就先、備位聲明所請求之給付內容相同,則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均定為2,537,965元《計算式:2,198,308元+2,198,308元×(3+33/366)×5%=2,537,964.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