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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林素娟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重劃區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