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 告 黃愷瑩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0、0樓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蕎瑄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主張被告係「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卻未妥適修繕、管理、維護系爭3樓房屋,導致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漏水,產生壁癌,爰請求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9萬1,28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追加起訴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萬1,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