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 告 宏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家榮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5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