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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爭議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227,700元(按原告主張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沒入履約保證金318,22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2,3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契約爭議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