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 告 黃建謀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