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 告 秦志昌被 告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秉宸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萬4000美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時民國113年2月23日臺灣銀行賣出美元現金匯率31.82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967萬4800元(30萬4000美元×31.825元=967萬4800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7萬48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9萬6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63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