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 告 張世均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被 告 升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秀里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