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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8號原 告 黃淳蓁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許羽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同段554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7樓之6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位在同一社區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5房屋(非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與系爭房地同為主建物面積21.00平方公尺、陽台面積3.90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比例2000分之7,共有部分面積8.50平方公尺(面積1

846.85平方公尺×46/10000=8.50平方公尺),於民國111年8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689元,交易總面積33.40平方公尺,總價1,860,000元,此有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8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