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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 告 吳喬瑋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素真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