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李翠玲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傑、林陳妙馨、林淑貞、林婉玲、林婉儀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