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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 告 葉書吟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榆紜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惟被告陳榆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6-04